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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药品生产企业受理转报


新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受理转报

一、项目名称

新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受理转报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

三、申报条件

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申报资料

1、筹建前:《药品生产企业筹建告知书》(一式两份)

2、筹建工作完成后,提出申请并向市局提交以下资料(以下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表》;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5)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6)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7)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9)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10)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1)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3)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况的自我保证申明。

(15)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局审查提出的上述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意见。

五、办事程序

1、受理资料

2、审查资料

3、上报省局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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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02-06 1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