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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现将《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自行废止。
 
   
;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制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案件,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一)情节复杂或相关科室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二)上级交(督)办的案件;
    (三)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案件;
    (四)涉外案件; 
    (五)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撤销GMP、GSP证书,或案值五万元以上、罚没十万元(含财物)以上的案件;
    (六)其它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在处罚决定书作出前,由办案科室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
    第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主持。局领导班子,办案科室、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案件调查人、法制工作人员参加。
    第五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讨论的局领导决定。
    第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恰当等。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适时进行二次集体讨论。第二次集体讨论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决定或请示上级机关并按上级答复意见办理。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作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如实反映。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讨论情况保密。
    第十条  查阅(复制)案件讨论记录,必须经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第十一条  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存档保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市局稽查科
发布时间: 2008-10-16 08: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