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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养殖业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尚未结束,近日又曝出部分省市企业生产的鸡蛋检出三聚氰胺,这暴露出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防患于未然,举一反三做好相关工作,现就加强我市养殖业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领导,周密组织。养殖业和饲料质量安全影响畜、禽和水产品多个行业的发展,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级各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养殖业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靠前指挥,立即制定行动方案,采取切实行动,开展养殖业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

    二、加强监管,规范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开展针对畜、禽、水产品及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安全检查。市农委(畜牧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检测化验设施设备、原料成品库房及企业产品正确规范使用包装、批准文号、产品说明书、标签标识等的监督检查。要求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观察和可追溯制度。要立即开展包括畜、禽和水产品专项执法检查,深入到养殖企业、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和水产品养殖企业,重点加强饲料和自配饲料在内的饲料和兽药质量安全检查,杜绝在饲料中违规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要加强对兽药、饲料经营条件的审查,从严要求兽药、饲料经营,严把《兽药经营许可证》发放关。加大对畜、禽和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扩大抽查范围。对于非法生产、经营、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溯源,从严从快查处。要督促养殖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饲料、兽药等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建立养殖档案、兽药饲料使用等记录,加施畜禽标识。严禁使用合成类固醇类、受体激动剂、糖皮质激素以及玉米赤霉醇等兴奋剂类物质和禁用药物及其它非法添加物质,切实从源头上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企业质量标准的监管,督促我市畜产品、水产品加工企业完善药残检测手段,落实自检制度,提高自检能力,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工商部门严格按畜牧部门发放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配合畜牧部门抓好兽药、饲料打假治劣工作,规范经营行为,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公安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在饲料和养殖生产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和三聚氰胺、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的违法犯罪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强兽药饲料及畜产品安全监管重大意义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要开办畜产品安全专题(专栏),提高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守法意识。要充分宣传兽药、饲料打假工作经验和成效,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广泛宣传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危害,深入宣传饲料安全监管方面的法规、政策和措施,使广大饲料生产和养殖场、户了解国家的政策规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物质,不要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加强培训,强化意识。根据《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畜牧养殖企业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畜产品安全监管人员、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人员、畜禽养殖场户和运销经纪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用药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要特别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畜牧饲料生产企业的培训和指导,积极倡导HACCP管理和标准化生产,推进健康养殖行动的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作者:
来源:市局食品科
发布时间: 2008-11-07 08:49:07